第967章 法权独立、三道枷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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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和立法权分立,没有经法权有伺、未经过正当法权办理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长期以来,在中原历代王朝的统治体系之中,法权从未真正独立于内阁。刘行要怎样做,才能实现这个明确地定义呢?
做法简单直接、那就是担任最高大法院、最高检察院主官之人日后都将加衔内阁同知之衔。虽加内阁同知衔,却不入内阁、只与朝会。
朝堂之上,就算是刘行本人面对最高大法院、最高检察院也只能是过问不干涉。当最高大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办案完结,给出结果的时候,即便是刘行本人也只能是质疑提起复审而无权去强令或擅改其判决结果。
当然,这并不是说从此以后最高大法院、最高检察院就彻底地变成了一个独立王国,一切都以主官决断为准。
下级办案、在未给出终结定论之前,上级官长也是不允许擅自干涉办案、左右判决甚至是直接上官代替下关去喧宾夺主式的代办其案的。
凡有僭越此规者,皆视如乱法。下级官长一旦向廉政总署、最高检察院检举,涉事之人轻则罢官去职、重则从严从重地处以刑罚并必然性地财产全部充公或赔偿给涉案受害方。
亦就是说最高检察院和最高大法院的各级官长对于其下级都只有管辖权,但无处置权。所有的法官、检察官,日后都由内阁首辅亲自颁令任命、所有的廉署人员也是如此。
这三个法权有司中的从业者,人人皆有直面首辅之权、人人皆有检举和查办朝野所有人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容侵犯,更容许有人挟私报复。一旦发现有人挟私报复、打击报复的,一律死罪、绝不豁免……
但是呢?这种法权的独立,只是针对内阁独立,并非对所有职权机构都是独立的。至少在面对咨议院的时候,其职权就不能真正完全独立自主。
法权两院一署执行的律法是由法务部提请、咨议院商定出来的。既然所执之法是咨议院所定,那么一旦咨议院的咨议们发现审判过程不合法、判决结果不公正之时咨议也有权三人以上联名提起行政复核、复审。
若发现办案法官、检察官真的出了问题,咨议有权提请罢免。
言至此处,刘行又提出了一个满朝群臣没人听过的一套新规则来:法权之官咨询表决方可任命,法权之官违法、乱法咨议可行使复核、复审以及提请罢免权。
“法权独立、以民为本,两院一署、天下为公。凡与乱者、人人皆可检举,凡有违者、民权自有民之代言者收之。”
“哄……”
刘行这一番话讲完,朝堂之上顿时又是一阵哗然。
所有人都听明白了,以后两院一署虽然权利大到了内阁同知、甚至副首相都无权直接干涉其办案。
可是同时呢?提名权在其本院本署,表决任用权在咨议院、最终任命权在首辅,这等于是直接就给那些法权官吏套上了三道监管的枷锁。(未完待续。)
政权和立法权分立,没有经法权有伺、未经过正当法权办理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长期以来,在中原历代王朝的统治体系之中,法权从未真正独立于内阁。刘行要怎样做,才能实现这个明确地定义呢?
做法简单直接、那就是担任最高大法院、最高检察院主官之人日后都将加衔内阁同知之衔。虽加内阁同知衔,却不入内阁、只与朝会。
朝堂之上,就算是刘行本人面对最高大法院、最高检察院也只能是过问不干涉。当最高大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办案完结,给出结果的时候,即便是刘行本人也只能是质疑提起复审而无权去强令或擅改其判决结果。
当然,这并不是说从此以后最高大法院、最高检察院就彻底地变成了一个独立王国,一切都以主官决断为准。
下级办案、在未给出终结定论之前,上级官长也是不允许擅自干涉办案、左右判决甚至是直接上官代替下关去喧宾夺主式的代办其案的。
凡有僭越此规者,皆视如乱法。下级官长一旦向廉政总署、最高检察院检举,涉事之人轻则罢官去职、重则从严从重地处以刑罚并必然性地财产全部充公或赔偿给涉案受害方。
亦就是说最高检察院和最高大法院的各级官长对于其下级都只有管辖权,但无处置权。所有的法官、检察官,日后都由内阁首辅亲自颁令任命、所有的廉署人员也是如此。
这三个法权有司中的从业者,人人皆有直面首辅之权、人人皆有检举和查办朝野所有人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容侵犯,更容许有人挟私报复。一旦发现有人挟私报复、打击报复的,一律死罪、绝不豁免……
但是呢?这种法权的独立,只是针对内阁独立,并非对所有职权机构都是独立的。至少在面对咨议院的时候,其职权就不能真正完全独立自主。
法权两院一署执行的律法是由法务部提请、咨议院商定出来的。既然所执之法是咨议院所定,那么一旦咨议院的咨议们发现审判过程不合法、判决结果不公正之时咨议也有权三人以上联名提起行政复核、复审。
若发现办案法官、检察官真的出了问题,咨议有权提请罢免。
言至此处,刘行又提出了一个满朝群臣没人听过的一套新规则来:法权之官咨询表决方可任命,法权之官违法、乱法咨议可行使复核、复审以及提请罢免权。
“法权独立、以民为本,两院一署、天下为公。凡与乱者、人人皆可检举,凡有违者、民权自有民之代言者收之。”
“哄……”
刘行这一番话讲完,朝堂之上顿时又是一阵哗然。
所有人都听明白了,以后两院一署虽然权利大到了内阁同知、甚至副首相都无权直接干涉其办案。
可是同时呢?提名权在其本院本署,表决任用权在咨议院、最终任命权在首辅,这等于是直接就给那些法权官吏套上了三道监管的枷锁。(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