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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与其他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学及宗教不同,法家的研究范围属于社会科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商鞅、韩非、李斯、桑弘羊、王叔文、王安石、张璁、张居正、严复、梁启超、陈天一等。主张社会变革、强化法制。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以管仲为代表。和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国有制计划经济理论,以商鞅为代表。
治国思想的确立--法家
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与其他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学及宗教不同,法家的研究范围属于社会科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商鞅、韩非、李斯、桑弘羊、王叔文、王安石、张璁、张居正、严复、梁启超、陈天一等。主张社会变革、强化法制。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以管仲为代表。和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国有制计划经济理论,以商鞅为代表。
学派来源
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商朝。经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观念。
治国之道
制定法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这是使社会太平的因素】;使少数作恶的【这是社会动荡的因素】)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循名而责实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 -->>
ps: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与其他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学及宗教不同,法家的研究范围属于社会科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商鞅、韩非、李斯、桑弘羊、王叔文、王安石、张璁、张居正、严复、梁启超、陈天一等。主张社会变革、强化法制。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以管仲为代表。和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国有制计划经济理论,以商鞅为代表。
治国思想的确立--法家
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与其他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学及宗教不同,法家的研究范围属于社会科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商鞅、韩非、李斯、桑弘羊、王叔文、王安石、张璁、张居正、严复、梁启超、陈天一等。主张社会变革、强化法制。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以管仲为代表。和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国有制计划经济理论,以商鞅为代表。
学派来源
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商朝。经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观念。
治国之道
制定法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这是使社会太平的因素】;使少数作恶的【这是社会动荡的因素】)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循名而责实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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